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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法制局提醒新人詳讀婚攝契約

【特派員林惠貞/台中報導】

婚攝消費糾紛多,為讓新人婚攝受到更完善的保障,經濟部訂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新規範要求業者須於契約內,清楚記載契約總金額及約定服務項目,並限定每一服務階段,得收取的金額及累計費用上限,且須提供消費者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天,保障民眾權益。

為讓新人婚攝受到更完善的保障,經濟部訂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特派員林惠貞翻攝)
為讓新人婚攝受到更完善的保障,經濟部訂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特派員林惠貞翻攝)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婚紗攝影型態琳瑯滿目,從婚紗集團至攝影工作室等類型,業者收費名目複雜、價錢各家高低不一,導致消費爭議多,據台中市政府統計,台中市106至108年受理的婚紗攝影類申訴案有85件,平均每年即有29件申訴案,類型包括倉促簽約付款至退款不成、禮服或攝影成品不符需求、原指定攝影師被隨意更換等。

李善植也提醒消費者,依「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應記載事項規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有3天,消費者在未與業者簽任何契約或給付定金前,可要求業者提供至少3天,仔細檢視定型化契約的各項條款是否合理,多一分耐心、少一分糾紛。業者若未依規定收取費用或提供審閱期間,消費者可檢附相關事證,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此外,部分婚紗攝影服務業者在自營場所及年度婚紗展行銷商品外,有時會利用美食展場展示及銷售婚攝服務,讓消費者在無預期且現場無同類商品可比較下,與業者簽約,產生訪問交易糾紛,事後若消費者要解除契約,可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7日內以書面通知方式,向業者表示解除契約,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法制局呼籲,婚紗攝影服務業者提供給消費者的婚紗攝影服務契約內容,應符合經濟部新規定,若契約內容違反該規定,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消費者如有消費爭議,可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點至5點,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付費電話),或04-22289111分機23800,向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或消費者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人員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