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注意事項整理包
【焦點時報/記者林明佑報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投將於11月26日登場,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選舉111年11月16日至11月25日;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111年11月21日至11月25日,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不得妨害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投開票所周圍30公尺範圍內不得懸掛或豎立。
政黨及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競選、助選活動。不得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
投票當天,新冠肺炎確診者不得外出投票,投票日當天凌晨起,不得透過簡訊、電子郵件、line、fb或任何粉絲團等社群媒體等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3.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4.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5.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不得將領得之選舉票或公投票攜出投票所。不得將選舉票、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不得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違反規定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罰金或罰緩,罰緩最高達新臺幣五百萬元;違規事項涉刑事情節,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後特別提醒,不得撕毀選舉票或公投票!社群網站假訊息、不實文宣、黑函之類,務請確認資訊正確並勿任意轉傳,以免構成罰責及意圖使人不當選之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