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稅突破既有規定 為遺孤爭取遺囑信託房地可適用自住稅率 揪感心

▲高市稅突破既有規定 為遺孤爭取遺囑信託房地可適用自住稅率 揪感心

【焦點時報/記者 蔡宗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苦民所苦,主動積極爭取遺囑信託房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近日已獲財政部同意,並發布110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令,定明遺囑信託之不動產,其所有權可以視為受益人所有並適用自住稅率,節省納稅人至少4倍地價稅和2成房屋稅!

稅捐處說明:這個解釋令的起源,來自一個令人鼻酸的故事,正值壯年市民陳君罹患重病,內心一直掛念尚未成年之子女,希望他們日後有穩定成長環境,故於往生前幾天立下遺囑,將所有房地以遺囑信託方式指定他的父親為受託人,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陳君往生後家裡頓失經濟支柱,受託人陳父為了減輕經濟負擔,向稅處申請受託之房地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和房屋稅,但因非自益信託故遭駁回,無奈的找上納保官協助,陳父認為,這間房子從以前到現在都是給未成年小孩一家人居住及設籍,小孩成年後財產也是歸屬他們,為何不能按自住稅率課稅,納保官聽了陳父敘述後,認為遺囑信託係委託人死亡時才生效,所以受益人與委託人不可能是同一人而成立自益信託,礙於既有法令僅限自益信託可適用自住稅率,對託孤之他益遺囑信託卻未予考量,為替納稅人爭取權益及促進稅制合理化,稅處主動建請財政部將遺囑信託納入考量。

經過幾個月的努力,財政部近日已做出解釋,遺囑信託之房地如符合下列要件者,地價稅和房屋稅可課徵自住稅率,即受益人須為遺囑信託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並於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而且要符合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所定之自住要件。

稅捐處李瓊慧處長叮嚀密切注意進度,財政部一發布新規定,稅捐處立刻就告知陳父這個消息,當事人非常開心且由衷感謝稅處協助,稅處對於能幫助遺孤家庭爭取節稅權益,亦甚感欣慰。李處長補充表示,稅捐機關於稅捐稽徵工作同時,除悉心接納及傾聽納稅人意見外,亦秉持同理心與時俱進檢視相關法規,且視情況報請財政部修正,以充分維護納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