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 經立院三讀通過 更名為科技產業園區

▲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園區更名為科技產業園區 展現新氣象(經濟部加工出口區鳥瞰圖)

【焦點時報/蔡宗武報導】
立法院於昨(30)日三讀通過修正「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加工出口區」之名稱將走入歷史,換上新的名稱「科技產業園區」,園區也將邁向嶄新的里程。此外,本次修法另一個重大突破,在於針對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於不當使用或經勒令遷出園區時,得進行強制拍賣,以促進資源之有效利用,增進園區發展。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稱加工處)表示,加工出口區歷經逾半世紀之發展,區內產業已轉型升級,致外界普遍認為園區法定名稱已不符實際,為符合園區發展定位與產業現況,以利招商及人才引進,今(109)年即將園區更名,列為重要工作,全力推動。社會各界也殷切期盼,園區能有嶄新名稱,以求名實相符,並揭示園區新動能及新氣象。立法院本會期有委員賴瑞隆、謝衣鳯等人提案修正「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經交付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立法院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加工處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法屬全文修正,共計42條條文,其重點包括:
1. 「加工出口區」之名稱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條例名稱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2. 明定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3. 針對區內廠商未依計畫經營,且不提送展延或變更計畫者,增訂退場機制,俾增進園區發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
4. 為使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於不當使用或經勒令遷出園區時,能有效處理,增訂漸進式之多元行政管制措施,得進行強制拍賣,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
5. 加工處對園內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以促進創新研發,發揮產學合作功能。

加工處特別指出,本次修法最大之突破,在於針對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於不當使用或經勒令遷出園區時,為能有效處理,得進行強制拍賣,此亦係參酌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納入,其效益:

1. 加速閒置廠房及建物之處理,以促進資源之有效利用。
2. 可活化園區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3. 有利招商引資,注入創新動能,增進園區發展。

另加工處亦強調,加工出口區之發展,向與國家經濟發展至為攸關。本條例修正經立法院完成三讀後,即可送請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相信必能促進投資,帶動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同時,藉由園區新名稱,帶動新氣象,注入新活力,進而提高競爭力,繁榮國家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