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蜻蜓點水橫掃3輛機車 警請到案卻稱不知情

【記者林志強/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日前接獲1件交通事故案件,民眾報案在南區工學二街路段,有輛自小客車突然偏離車道,直接擦撞上路旁停放機車,該車撞倒機車後卻未停留查看即離去,留下現場東倒西歪的機車,警方發現無辜的機車分屬於賴、劉、廖3位車主所有,經警通知到場才知道自己機車遭撞,由於線索不多,警方只能憑附近監視器尋找答案。警方發現1輛自小客車,在該處與他車會車後突然偏離車道,擦撞整排停放路旁機車,警方遂請駕駛該車的林姓(36年次)車主前來說明,為何擦撞機車後立即離去之肇事逃逸違規行為。

駕駛蜻蜓點水橫掃3輛機車 警請到案卻稱不知情。(記者林志強翻攝)
駕駛蜻蜓點水橫掃3輛機車 警請到案卻稱不知情。(記者林志強翻攝)

林男向警方表示,當時他於事故地點工學路往工學二街方向直行,不知道曾發生擦撞等語,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發現林姓駕駛在與前方車輛會車後,車輛行駛中突然往右偏移,直接擦撞停放路旁的整排機車,林男反應也不慢,立即將車頭轉正,以蜻蜓點水之姿毫不遲疑瀟灑離開,整個過程沒有超過三秒鐘,林男好似被蒙蔽雙眼般,自稱對於眼前發生的事毫無所覺,警方不予採信,最後舉發其交通事故發生未依規定處置。

駕駛蜻蜓點水橫掃3輛機車 警請到案卻稱不知情。(記者林志強翻攝)
駕駛蜻蜓點水橫掃3輛機車 警請到案卻稱不知情。(記者林志強翻攝)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林男駕駛擦撞賴、劉、廖三位車主的機車,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林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