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撞藉口「不想浪費社會資源」 逕離仍遭法辦 – 焦點時報

擦撞藉口「不想浪費社會資源」 逕離仍遭法辦

【特派員林惠貞/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日前擔服事故處理勤務,接獲報案有1輛機車騎士,在東區旱溪西路上遭擦撞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場時,1名受擦傷的黃姓駕駛(男76年次)稱他騎機車直行在旱溪西路上,在事故地點,有輛機車向他右方靠過來直接撞上他,且沒有打方向燈,右手臂因此造成擦傷。雙方雖然都沒有摔倒,但黃姓駕駛稱對方沒有打方向燈,對方反指他未保持安全距離,在黃姓駕駛堅持要報案之下,與他發生肇事一方,竟留下一句話,「反正就是你未保持安全距離」,就直接將機車騎走,黃姓駕駛當場愣在一旁,回過神來越想越不對,因此才向警方報案,希望警方能將肇事者找出來,以賠償他的損失。

擦撞藉口「不想浪費社會資源」 逕離仍遭法辦。(特派員林惠貞翻攝)
擦撞藉口「不想浪費社會資源」 逕離仍遭法辦。(特派員林惠貞翻攝)

警方為了解事故情形,立即調閱監視器,試圖還原真實現場,很快的掌握到肇事車輛車牌及肇事人,本案肇事人為王姓駕駛(男44年次),王姓駕駛稱他在旱溪西路直行時,左後方被對方撞上,也看到對方好端端的坐在機車上,以為沒事了因此就離開現場,並稱「不想浪費社會資源」,王姓駕駛一副冠冕堂皇的理由,事實上黃姓駕駛根本沒有允許他離開,監視器所見,兩車發生擦撞雙方還在現場有對話,但本案涉及雙方肇事,非單方面有權自行息事,王姓駕駛的離開理由,實在令人無法接受,在警方的努力之下,終於偵破本案,黃姓駕駛也非常感謝警方的認真辦案,事後警方依照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將王姓駕駛函送法辦。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本案王姓駕駛明知與人發生交通事故,卻藉口不想浪費社會資源而離開現場,不但事後浪費更多社會資源,也已經明顯觸法,且有疑義理應由警方處置現場,而不是以自己的認知來處理事情,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姓嫌疑人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