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突竄出釀1傷 辯看到對方沒事就離開 – 焦點時報

騎士突竄出釀1傷 辯看到對方沒事就離開

【特派員林惠貞/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日前獲報於臺中市臺中路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達現場,1名白姓駕駛(女85年次)向警方表示,她騎車載朋友在復興路往民權路上直行中,對方的一輛機車,突然從台中路27巷口右轉復興路,右轉時擦撞到她的朋友,致這名友人的右腳有撞傷,當時她還特別停在路旁,想說肇事者會不會停下來關心一下,沒想到肇事車竟騎走,朋友腳有受傷,因此決定向警方報案。

肇事車。(特派員林惠貞翻攝)
肇事車。(特派員林惠貞翻攝)

警方立即著手調閱附近監視器,掌握了相關肇事車輛車牌號碼以及肇事者,監視器中發現肇事者係於台中路27巷口突然右轉,未注意直行來車,導致發生擦撞。警方將肇事的吳姓(男68年次)駕駛約談到案,吳姓駕駛稱覺得自己是被人撞上,看到對方好像沒有怎樣,也不知道對方乘客有受傷,而且自己在趕時間才會離開現場。但種種辯解仍然無法否認他肇事的事實,吳姓駕駛依刑法肇事逃逸以及過失傷害罪函送法辦。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吳姓嫌疑人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