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稅且逾期申請復查將加徵滯納金

【記者陳笠洋/苗栗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申請復查,但應注意復查申請的期限,最遲應於繳款書所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如逾期申請,將因程序不合而被駁回。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未繳納稅款且過了30日法定救濟期間始申請復查者,除了要繳納原核定之稅捐外,還要繳納15%的滯納金。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不服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復查,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