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小客自認沒事離開 肇事逃逸法辦 – 焦點時報

自小客自認沒事離開 肇事逃逸法辦

【特派員孫崇文/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隊員程崇豪於日前擔服事故處理勤務,獲報於臺中市建成路與振興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達現場,1名男子表示他的左腳遭1輛白色自小客車擦撞,當時對方靠的很近,擦撞他的左腳就離開現場,蕭姓駕駛因此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肇事白色自小客車與騎士同方向,該車未保持安全間隔,不慎擦撞騎士導致蕭男的鞋子被撞掉,警方通知肇事者林男到案,林男稱他不確定有發生碰撞,當時有按喇叭警告對方,超越騎士後發現他沒有倒地,以為沒有碰撞,就直接開車回家。事實上蕭男的鞋子都被他撞掉了,林嫌到案後非常緊張,立即與蕭男達成和解,蕭男及家屬也非常感謝警方將肇事駕駛找到,本案因係公訴案件,依規定仍以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將林姓駕駛函送法辦。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發生交通事故應救護傷患及報警處理,在場等待警方處理,而且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姓駕駛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