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道超車擦撞落跑 駕駛不甘損失攔下肇事車報案

【特派員林惠貞/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隊員蔡政翰於日前接獲在東區建成路上有交通事故,員警到場後1位朱姓遊覽車駕駛表示,他行經建成路地下道看見1輛小貨車,從他左側超車擦撞他的遊覽車照後鏡,擦撞後就直接往前開走,朱姓駕駛不甘損失,尾隨在小貨車的後方,至前方的幾個路口處,將該車攔下來,告知對方自己的車被他擦撞,對方還表示他不知道有擦撞到,因此請警方協助釐清肇事責任。

警方調閱行車紀錄器,肇事小貨車在建成路地下道,變換車道未算好距離,由外側直接切向內側,超車時直接擦撞上遊覽車左邊的照後鏡,肇事鄭姓駕駛(男75年次)到案說明時聲稱:在地下道超車時並未擦撞上他車,警方告知鄭男在地下道不宜變換車道且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而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最終朱姓駕駛車輛損失也獲得賠償,朱男感謝警方的積極調查還原真相。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鄭姓駕駛因故於地下道變換車道,擦撞上他車,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鄭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