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騎士肇逃被攔截惡駕駛又趁隙落跑 躲4個月終遭逮 – 焦點時報

撞騎士肇逃被攔截惡駕駛又趁隙落跑 躲4個月終遭逮

【記者白信東/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第三分隊員蔡政翰在107年3月底擔服事故處理勤務,獲報於臺中市南區大明路與興大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達現場只見安全帽、機車零件散落一地,而撞人的騎士早已逃之夭夭。

撞騎士肇逃被攔截惡駕駛又趁隙落跑 躲4個月終遭逮 。(記者白信東翻攝)
撞騎士肇逃被攔截惡駕駛又趁隙落跑 躲4個月終遭逮 。(記者白信東翻攝)

遭撞的是1名27歲陳姓男子騎乘機車,載著另一名友人,直行時被左轉的機車擦撞倒地,陳男與友人均有多處擦傷。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掌握到1名43歲林姓騎士。循線至林男戶籍地找人,惟查無林男蹤跡,加上他居無定所,警方發通知書,一直都無任何音訊。警方於是著手調閱行車軌跡,經查該車都在太平區出入,因此推測林男可能在太平工作或居住,另查到1支手機號碼,手機帳單地址於太平的工業區,警方姑且一試,在7月下旬前往該處,發現林男就是該工廠的員工,他的老闆表示幾個月前就發現他的機車有撞擊痕跡,林男還騙老闆是自己撞到的。林男到案後,坦承自己有撞到人,聲稱因為自己撞到人,感到非常害怕才會離開現場。被撞陳男及友人感謝警方幾個月努力追查本案,終於順利找到肇事者,本案依規定以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將林姓駕駛函送法辦。

撞騎士肇逃被攔截惡駕駛又趁隙落跑 躲4個月終遭逮 。(記者白信東翻攝)
撞騎士肇逃被攔截惡駕駛又趁隙落跑 躲4個月終遭逮 。(記者白信東翻攝)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姓嫌疑人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

撞騎士肇逃被攔截惡駕駛又趁隙落跑 躲4個月終遭逮 。(記者白信東翻攝)
撞騎士肇逃被攔截惡駕駛又趁隙落跑 躲4個月終遭逮 。(記者白信東翻攝)